1.本處職員應依照本校辦公時間上班及打卡。
2.本處職員請假應商請適當人員代理其業務。
3.本處職員遇有重要公務時,得機動適時調整上班時間。
4.本處職員寒、暑假期間人須照常辦公。
5.本處職員有保守職務上機密之義務。
6.本處職員遇有學校緊急事項處理時,應通力協助完成之。
7.本處職員對外辦理公務應本公正廉明之態度嚴守學校立場,以期款項之收支達到公平合理迅速確實之目的。
8.教務主任、教學、註冊、設備、試務、特教組長及各幹事等各就其主管業務,上級交辦及指定事項負責。
9.各級人員對上級主管及承辦事項分負下列各種責任:
(1).例行文書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負責,其關係較重大者上級主管連帶負責。
(2).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辦人負責,其關係較重大者,各上級主管連帶負責。
(3).文字上之錯誤如人名、地名及數字等由擬辦人負責。
(4).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人員或校對人負責。
(5).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及事實之輕重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