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12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公告
一、112學年度獎學金指定學校及未指定學校申請項目名額共計217名。自即日起受理
       申請,請學校於112年10月2日前(郵戳為憑)函送本會,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11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
           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8個字,僅取前
           8字)。
     (二)111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
          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11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
           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
           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
           三名,且111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三、每位學生至多申請2項奬學金,且以獲配1項為限。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
       申領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
四、學生應備妥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應屆畢業學生、轉校學生請向畢業學校、轉
    出學校提出:
    (一)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隨意變更或修改欄位及格式)。
    (二)獎學金申請表:1項獎學金填寫1份。申請感恩基金會獎學金者,請使用該會申請
         表。
    (三)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務必詳細閱讀並簽名,簽名同意後始能申請。檢附資料
         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
    (四)如不希望於得獎名單內公開全名者,請併附資訊不公開聲明書。
    (五)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六)該學位學程111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
          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如成績為等級(第)制(GPA)者,請併附等
          級(第)制與百分制成績對照表。
    (七)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各項獎學金
          指定條件不同,請詳參本基金會112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八)為節能減紙考量,除上揭文件外,請勿檢附與申請條件無涉之文件。
五、申請案由學校依「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
     規定」審核,並依下列擇取申請案、用印申請表件後,以公文函送本會:
    (一)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請學校遴選最優學生;
    (二)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請學校依上揭規定,擇取前三名學生。
六、未經學校審核、用印、公文函送,或超額選送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未完成補正
     者,均不受理,請學校留意,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七、請學校將彙整後申請清單電子檔
     (請勿變更欄位及格式)email至dsfmoe@mail.moe.gov.tw,
     並請於email主旨載明:申請清單-學校全銜(例:申請清單-○○大學)。
八、本會接獲申請案後,不另為函復;相關表件,亦不退還。
九、得獎名單後續將公告於本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
     (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網頁,並函知學校。
十、如有其他疑義,請參閱本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最新消息之「申請及領取獎學金
     常見Q&A」
獎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含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專用表格),
請至「本會網站(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表格下載」下載。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9月25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
    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
             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
             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
      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本助學金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
            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
            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中低收/
            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五)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
           口資料;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如附表二)。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學校端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審
          核章。
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第一項期間辦理者,得向委辦學校提出臨時申請。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四、校內收件截止日期:自 112 年 9 月 1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4 日止。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詳細資料,請參閱【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補助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9月11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
          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1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
          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
        僑生,均不得請領。

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及111學年度成績單(上下學期)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9月5日(二)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 宗旨
為鼓勵罕見疾病病友在學業、才藝、服務等方面能夠精進發展,並協助病友在學習的路上更加順遂,發揮自己的特長,或能以自身生命經驗幫助及啟發他人,進而達到自助而後人助的精神,因此特別設置本獎助學金。

二、 申請資格及辦法
(一)為本會服務罕見疾病病類之病友,並登記為本會螢火蟲家族會員者(罕見疾病病友得隨時申請入會)。今年共有十類獎項,一人限擇一類獎項申請。
(二)若曾獲得基金會的獎助學金,兩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該獎項,唯【奮發向上助學金】可隔一年及【金榜題名獎學金】可不受年限之限制。
例如:曾於111年獲得【認真負責獎學金】,需於114年才可再度申請同一獎項;
          曾於111年獲得【奮發向上助學金】,可於113年再次申請同一獎項。
※初次申請者務必檢附診斷證明書。
※文件提供不全者,本會保有最後審查之權利
※所有表單請拉至本網頁最下方下載。(網址:https://www.tfrd.org.tw/tfrd/service_c/main/category_id/1)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一、宗旨:為獎勵在學癲癇朋友,能不畏懼疾病的困擾、努力完成學業,特設此項獎、
          助學金。

二、「獎學金」申請對象:目前就讀國小、國中、高中/職、五專、大學或研究所且持續
     治療中之癲癇朋友(不含進修、推廣教育之學生)。

三、「助學金」申請對象:就讀於小學且家境清寒之癲癇朋友。
四、獎、助學金名額暨金額:

   1.「獎學金」對象共43名,以下為各組別名額與獎金
      (1)國小組15名,每名新台幣貳仟元。
      (2)國中組15名,每名新台幣叁仟元。
      (3)高中組10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
      (4)大學以上3名,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2.「助學金」對象共4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僅限就讀國小學生申請)。

五、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 財團法人新光鋼添澄慈善基金會

六、申請資格:
   1.申請者需附111學年度全年學業成績單;申請「獎學金」者學業平均須達70分以上。
   2.申請「助學金」者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低收入戶證明(非里長所出具之清寒證
      明)。小學生若兩者皆符合,僅能擇一申請。
   3.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4.新生申請者:
     (1)國中新生請檢附小學六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2)高中/職、五專新生請檢附國中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3)大學/大專新生請檢附高中/職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4)研究所新生請檢附大學最後一學年成績單。
   5.曾連續兩屆得獎之大專學生,恕不再受理。請將機會讓給其他申請者。
   6.獎、助學金受獎同學須親自出席113年2月25日會員大會(或由受委託人代表出席)接
     受公開表揚;除非有重大不可抗原因,無法前來領取者,則可委託出席代領,領獎受
     委託人以受託二人為限。
   7.本會補助受獎同學車馬費(台北市、新北市除外,其他縣市以自強號來回票計算)。
      國中以下得獎者補助1名陪同者車馬費,受委託者恕不補助。
   8.協會得以刊載申請者自傳表內容於年刊專欄。(不再電話通知)

七、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再收件。
      申請資料請寄至
    「10549台北市敦化北路155巷66弄41號地下室【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收】。

八、申請資料:以下資料,除第8項、第9項外缺一不可,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再另行通知
                       補件。
   1.獎、助學金申請表:請班導師務必填寫推薦內容,並且簽名。(表格1)
   2.在學證明書:註冊後之學生證影本亦可。
   3.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若用影本,應加蓋教務處印章)。
   4.自我記錄的癲癇日誌:自行記錄的日誌內容需包括發作日期、發作型態、發作次數、
     服藥狀況、腦波檢查結果或藥物血中濃度數據等資料。(請勿影印醫院病歷資料)
   5.醫師證明表:非診斷證明書!若無法提出證明,不予受理。(表格2)
   6.申請學生自傳表(特教班的學生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導師代筆)。(表格3)
   7.申請表最下方的申請人必須由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簽。
   8.申請時請檢附各地方病友團體推薦函,或參加地方社團活動證明。(可加分)
   9.申請國小「助學金」者,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低收入戶證明。

九、評審辦法:審查時間須2~3個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會個別通知,並於本會
    網站http://www.epilepsyorg.org.tw/公告。
十、附則: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函送「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 培育辦法」,鼓勵符合條件之學生踴躍申請,如有問題請逕洽詢該基金會。

網址:https://www.ht.org.tw/religion177.htm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受理時間:112年9月底截止(郵戳為憑)

※聯繫窗口張先生,聯絡電話02-2567-1688分機127或112。

※相關辦法,請參閱附檔。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特
       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
       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
       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
            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
   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 
  (三)國民中學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
   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獎學金,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
   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調整剩餘名額予他校。 
五、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
    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獎學金審核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
    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5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獎助對象
  申請者的父母或是主要照顧者罹癌,且在 2023 年1-8月間須正在接受治療中(包含
  手術、化療、放射線治療、標靶、免疫藥物治療)及安寧療護,且無自願選擇自費
  治療行為、商業保險投保者,而導致家中經濟陷入困難。

  申請者為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須為正式學制並具有學籍
  證明(不含年滿25歲(含)以上、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
  學生、進修學院、在職專班、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

  國小組申請者111學年第二學期學科成績平均為優等或甲等,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
  專院校組111學年第二學期學科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

  申請者同住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逾1萬元。

*獎助金額
  國小組、國中組,每名壹萬元 (每組至多20名) 
  高中職組(含五專1-3年級)、大專院校組(含五專4-5年級),每名壹萬伍千元(每組至
  多20名)名額視申請人數作為依據

*申請期間
  申請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將視實際情況,額滿截止)
  審核結果於112年11月3日(五)在本會官網公告,請自行查詢

*申請方式
  自行下載簡章確認申請辦法,填寫申請表後,連同檢附文件掛號郵寄至
  33376桃園市龜山區文東五街37巷37號2樓 育田基金會,註明申請「獎助學金」

檢附文件
  (1)獎助學金申請表正本。
  (2)罹癌診斷證明書影本(恕不接受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未含記事不予審核)。
  (4) 同住人口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影本;若112年度
      的 低收或中低收證明者,免附所得與財產清單。
  (5) 111-2學年度成績單,特殊表現需附上獲獎證明(一年級新生,請附前學歷之畢
      業成績單)。
  (6) 111-2學年度在學證明或是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7) 自傳。
  (8) 學校師長或社工推薦函。
  (9)  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脫帽照1張、與家人合影之生活照2張。
  (10)申請學生/監護人金融機構存簿(郵局或華南銀行佳)封面影本
     (需有清晰銀行全名/分行別/帳號/戶名)。

*重要備註:鎮里長清寒證明 將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
  *經書面審查後,申請者須配合本會家庭訪視或電話訪談,另受理申請人所提供文件
   審核階段中,本會保有向申請人就讀學校行使徵信之權利,若經發現提交之文件涉
   有偽造文書之嫌時,本會除將通報所就讀之學校外,並得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本獎助學金「每戶以補助一名為限」,請斟酌戶內子女狀況,由一人提出申請。
  *本獎助學金申請案不接受補件,申請單內容未填寫齊全或資料不全者,將排除審核
   資格,不另行通知;申請文件將由本會妥善保存,不予寄還。
  *獲獎者須參加本會舉辦之頒獎典禮暨電影欣賞日; 11/18台北場、11/25高雄場、
    11/26高雄場,擇一參加;若無法出席者,將視同放棄獎助學金
  *本會保有修改活動內容、變更、暫停、取消活動及獎金分配等一切權利,如有未盡
   事宜,主(承)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正,並公告於官網,不另行通知。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洽財團法人育田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王巧涵小姐,
電話:03- 3285188#114或參閱官網公告資訊
(網址:www.mercyland.org.tw)。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自治
       條例。
二、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 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
       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
       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1)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
                      及記過紀錄者。
 (2)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3)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1)國民中學 組: 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高級中等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組 二十名 ,每名 新臺幣三千元。
 (3)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 二十三名每名 
     臺幣五千元 。

四、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1)第一學期 自十月一日起 至十月十五日止 。
 (2)第二學期 自三月一日起 至三月十五日止 。

五、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府
       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3)獎懲 及出缺勤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六、凡申請獎學金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
      領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
      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
      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七、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依本自治條例申請
       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6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