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20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行天宮急難濟助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濟助對象: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ch3.html

♦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自91 年1 月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4 年2 月25 日止仍未就
業,且失業期間達1 個月以上(即104 年1 月26 日前失業者),並請領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1 個月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 萬元以下。
3.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4 年2 月25 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延畢生不在補助範圍)
♦ 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 年)每名6,000 元。
申請人符合(1)獨力負擔家計,或(2)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 人以上,且均符合本
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申請期間
自104 年2 月25 日起,至104 年3 月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
1.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申請書填妥後,請將申請書剪下,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
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通訊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 號7 樓)。
2.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動部勞保
局與各辦事處及本部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或經由勞動部網站
(http://www.mol.gov.tw)、全民勞教e 網(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下載。

http://www.hccg.gov.tw/_file/2106/Dfile/1424740035165file.pdf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其它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請詳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25日止,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申請資格:設籍新竹市六個月以上,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1,500元。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同學務必於時間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至註冊組。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時間內至註冊組辦理。

 一、獎學金頒發對象:現就讀國內各公立大專校院學生。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

1.獎勵對象:警政署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之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三、申請標準:

1.獎勵部分:學業成績8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2.獎助部分:學業成績6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組: 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高職組: 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職組: 每學期各5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五、申請方式:由學校推薦。

六、應檢附資料:

1.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2.家長警政單位在職證明。

3.全戶戶籍謄本。

人氣324
校務處 - 進校(校外) | 2015-03-17 20:50:57

一、 辦理山西籍學生一○三學年度助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自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三月24日止,(各校戴止期限自定) 隨函檢附本會助學金辦法一份,申請表二份,煩請惠予代為公告,俾 貴校山西籍學生一體週知,依限申請。申請表得向本會來函索取,或依格式尺寸自行影印備用。
二、 此項助學金為普遍的補助性質,不排除其他任何獎助學金。
三、 貴校山西籍學生之申請表請予彙總辦理,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請,並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期前寄送本會。(以郵籤為憑)
四、 貴校收到本會助學金轉發學生後,懇請將收據迅速寄給本會以利結案。
五、 承蒙歷年協助至深威激,諸祈 惠察為荷!
附件如文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6日前至校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校內收件截止日:3月17日止

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住民子女獎助學
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
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凡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
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
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 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 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