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3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申請資格: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家境清寒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須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使得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乙份。 2.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
4.清寒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5.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乙份。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13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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