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至:105年3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逾時不候。 |
身分別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家庭突遭變故學生 、 原住民 、 家境清寒學生 | |
申請資格說明 |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高中職、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獎學金得申請本項獎學 金。 二、補助條件如下 :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申請條件如下: 1. 成績標準: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65 分以上。 2. 標準 :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3. 前款各目應檢附社會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填具之證明,並簽章證明 。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5. 公私立國小組:學業成績平均90分以上或優等,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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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 |
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一) 大專院校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二) 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6,000元。 (三)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四) 國小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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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繳驗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 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 (三)104學年度第1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四)切結書。 (五)領據。 (六)清寒證明(需附社會局核發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填具之證明)。 ※申請「清寒」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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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