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至:105年3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逾時不候。

身分別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家庭突遭變故學生 、 原住民 、 家境清寒學生
申請資格說明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高中職、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獎學金得申請本項獎學

金。

二、補助條件如下 :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申請條件如下:

1. 成績標準: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65 分以上。

2. 標準 :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3. 前款各目應檢附社會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填具之證明,並簽章證明 。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5. 公私立國小組:學業成績平均90分以上或優等,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補助內容

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一) 大專院校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二) 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6,000元。

(三)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四) 國小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2,000元。

申請方式

繳驗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

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

(三)104學年度第1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四)切結書。

(五)領據。

(六)清寒證明(需附社會局核發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填具之證明)。

※申請「清寒」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6項。

 

     
洽辦單位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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