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10/3日前將申請資格送至註冊組,逾時不候。

二、旨揭獎學金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4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
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三、依據上揭要點規定,旨揭獎學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4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請各校查證申請學生當學年度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並詳實核對及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剔除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後,排定及造具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僑務委員會。

(三)僑務委員會將依各校函報符合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獲獎名額,並依建議核獎序次,於名額內核定獲獎名單。四、各校應於105年10月14日前將「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僑務委員會,相關審查資料;應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以供備查。
五、倘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逕洽僑務委員會黃慶育先生,聯絡電話02-23272814電子信箱(fed837@oc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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