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桃教中字第1090004034號函訂定
第一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接受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捐款,設置教育助學金專戶,以扶助有心向學之本市市轄學校困頓弱勢家庭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第三點
本助學金以定期辦理為原則,臨時辦理為例外。
委辦學校應彙整各校申請表件及相關申請佐證文件至本局,本局依委辦學校提供之申請案件核定扶助名單及扶助金額。
為審查助學金申請案件,得設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台灣陽光關懷協會代表、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
第四點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本助學金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四)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五)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口資料;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如附表二)。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學校端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審核章。
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第一項期間辦理者,得向委辦學校提出臨時申請。
第五點
辦理本助學金審核時,將以中低收入、低收入、家境清寒或較為急迫、嚴重者為優先考量。
申請人應同意以電話、家庭訪視、拍照或錄影等方式進行急難程度評估。
第六點
本要點所需助學金,由桃園市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每年支應之。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10月19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