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111)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本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
 

三、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或同意由本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四、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五、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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