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第31條第1項各類所得時,個人的補充保費是以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111年1月1日起單筆一次支付鐘點費超過25,250元者,兼職所得人員應自繳2.11%補充保費。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 免扣費項目 |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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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投保資格者 |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 |
第2類被保險人 | 薪資所得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執行業務收入 |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109學年第2學期代收代辦費支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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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決算作業,各處室相關業務憑証請於110/07/16(五)前送總務處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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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本學年度(109/8/1~110/7/31)所取得之發票及收據等原始憑證,務必請於上表所訂期限核銷,避免產生單據逾期無法核銷支付之情形,。(109學年度之發票、收據及鐘點費等不得於 110學年度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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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持有 109 學年度(109/8/1~110/7/31)期間之發票及收據等憑證者(含鐘點費(重補修等校內業務),仍須於本學年度(110/7/31前)辦理核銷,逾期不再受理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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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會計年度是依教育部之規定以學年度為劃分基準,並依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為配合教育部規定辦理本校決算作業時效,相關憑證係不得跨越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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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辦理期限限制係指收件日期,各單位應自行推估作業流程所 需時間,並請各承辦人隨時追蹤案件之流向及結案情形,務必注意流 程時效,以免逾期,各會辦單位亦請協助儘速會辦送出,避免延誤。
有任何問題請撥分機#266洽詢
109學年第1學期代收代辦費支出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