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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第2學期代收代辦費支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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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決算作業,各處室相關業務憑証請於112/07/14(五)前送總務處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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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本學年度(111/8/1~112/7/31)所取得之發票及收據等原始憑證,務必請於上表所訂期限核銷,避免產生單據逾期無法核銷支付之情形,。(111學年度之發票、收據及鐘點費等不得於 112學年度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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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持有 111 學年度(111/8/1~112/7/31)期間之發票及收據等憑證者(含鐘點費(重補修等校內業務),仍須於本學年度(112/7/31前)辦理核銷,逾期不再受理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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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會計年度是依教育部之規定以學年度為劃分基準,並依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為配合教育部規定辦理本校決算作業時效,相關憑證係不得跨越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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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辦理期限限制係指收件日期,各單位應自行推估作業流程所 需時間,並請各承辦人隨時追蹤案件之流向及結案情形,務必注意流 程時效,以免逾期,各會辦單位亦請協助儘速會辦送出,避免延誤。
有任何問題請撥分機#26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