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相關資訊 | 2015-09-25 | 人氣386
主旨: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解釋令,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9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236658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
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
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
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
,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