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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各項辦法

啟英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啟英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

106年6月27日主管會報通過

106年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訂定之。
  • 本會置委員13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1. 當然委員 : 校長、家長代表(由家長會選(推)舉方式產生)。
  2. 教師代表 : 由編制內專任有给,服務成績優良之教師選(推)舉,教師代表合計11人,候選人產生方式 :
  1. 各群科代表選(推)舉1名(計有動力機械群、電機電子群、商管群、設計群、家政群、餐旅群、藝術群、應外科等8個群科及普通科,共計9人。
  2. 進修部專任教師選(推)舉1名。
  3. 處室專任教師選(推)舉共4名:
  1. 教務處、圖書館選(推)舉1名。
  2. 學務處、進修部選(推)舉1名。
  3. 實習處、各群科主任選(推)舉1名。
  4. 輔導室、總務處選(推)舉1名。

各處室(群科)初選候選人後,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代表11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2次或因故無法執 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2. 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本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相關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依據相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附件一教評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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