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件截止至104/09/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 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 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申請時間:

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 各國中(含國中補校)每學期以每二班獎助一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六百元,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限,每名新臺幣一千元;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及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以每校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四十名為限,每名新臺幣三千元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得視各校申請人數比例酌予調整核給名額,並就學期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給,學期成績相同者,就操行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發。
  • 本縣原住民清寒優秀學生,除按第二條及前款規定辦理外,得從寬擇優核獎。擇優增加名額本縣五峰鄉及尖石鄉之國中及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校學生一名;關西鎮國中學生一名,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校學生一名。

 

檢附文件:

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 申請書。
  • 成績證明書。
  • 清寒證明。

第六條

本府設置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本獎學金發給工作,成員由本府教育處、財政處及主計處各派一人組成,由本府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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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03-23 09:35:13

即日起至5 月8 日(週五)下午5 點止受理申請,逾期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如親送或快遞以送達時間為準。

其他相關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請詳閱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4月2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7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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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03-16 17:16:31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4月08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第 五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0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相關書表格式可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項下(2015.3.3公告)下載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學金申請要點及申請表

(請參閱附件)

獎學金額:每名10000元整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26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凡設籍南投縣、肄業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及中等學校之優秀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大專高中(職)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 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獎學金每學期錄取名額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

~每名獎學金金額如下:~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各學校推荐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0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 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 高中(職)組:八○名

四、 高中(職)組以上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六、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