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私立啟英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在學成績優良獎學金發放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
壹、為鼓勵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學生好學精神,特訂定本獎學金發放辦法。
貳、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本校進修學校之班級學生。
二、發放條件:
(一)、受獎學生為前一學期每班學業(每科均及格)成績由高至低取前八名為原則,且學業成績每科均需及格,採計至小數點第一位。若成績同分時,以體育成績高低決定受獎資格,若仍同分,則皆列入同名次。
(二)、受獎學生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八十五(含)分(小數點無條件捨去)、體育成績未達七十五(含)分均不得受獎。
(三)、學期中若有曠課或小過以上處分者取消受獎資格(功過相抵後無記過記錄者仍具有領獎資格)。
三、發放金額:每班第一名肆仟元整、第二名叁仟伍佰元整、第三名叁仟元整、第四名貳仟伍佰元整、第五名貳仟元整、第六名壹仟伍佰元整、第七名壹仟元整、第八名伍佰元整。
四、發放名額:班級人數40人以上者,頒發前八名;若班級人數低於40人者,頒發前6名;低於30人者,頒發前4名;低於20人者,頒發前3名。
五、發放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四週。
六、適用期間:學生在學第一至第五學期。
叁、本辦法 自104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實施。
肆、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