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送件至104年11月30止,以郵戳為憑。(請申請同學於期限內自行送件)

申請資格:凡居住漁村,且父、母中有一人具有漁會會員資格之就讀國內公私立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原住民學生,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其操性成績80分以上,學業成績75分以上。

申請方式:
檢附前學年成績單、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父母中有一人具漁會甲類會員資格之證明1份、自傳(600字)1份及曾參加與漁村社區服務獲得優良事蹟之相關證明資料(本項非必要文件,無者可免)

自行送件至1041020日至11月20日止,(請申請同學於期限內自行送件)

三、申請資格:

凡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任一方原籍屬廣東省東莞市籍之國中以上學生,103學年度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不及格,並合於下列規定者:

   1.學業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或A等,可申請甲種獎助學金。

   2.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或B等,可申請乙種獎助學金。

   3.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或C等,可申請丙種獎助學金。

前項所稱國中以上學生,包括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學校及職業學校,日間部及夜間部(進修推廣部)正式生,但五年制之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列入高中,四至五年級列入大學類,以及就讀經政府認可國內外大學之研究生。博士班學生修業逾5年者及碩士班學生修業逾3年者,不得申請。領有公費補助之公費生、就讀在職專班之研究生,均不受理申請。

四、名額與金額:

1.名額:研究生12名,大專24名,高中16名,國中16名。

倘申請人數超過時,則以本會繳費會員優先(歡迎立即加入本會,11月1日前加入本會者,均立即取得優先資格),餘以績優者得之。

2.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等    級 

研究所

博士班

研究所

碩士班

大學

高中

國中

甲種

5000

4500

4000

3000

2500

乙種

4500

4000

3500

2500

2000

丙種

 

 

3000

2000

1500

五、申請時間:本(104)年10月20日起至11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申請地點:掛號郵寄(郵遞區號)10050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2號5樓D室本會收。

洽詢電話:02-23934053 ,傳真:02-23938199 。

七、申請手續:1.填具「申請書」乙份(隨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2.學校正式成績單(上下學期)正本乙份(影本不收)。

3.原籍證明乙份,『有公信力的原祖籍東莞證明或舊式戶籍謄本有記載者;申請人或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任一方為本會已列冊會員,或曾獲本會獎助學金者免繳』

4.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乙份。

八、發給時間:另函通知各受獎人(約在次年2月本會會員大會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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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處 - 進校(校外) | 2015-10-26 12:04:52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10月30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大手拉小手」青少年助學計畫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普仁青少年關懷基金會

※申請對象

全省國中、高中因家庭經濟貧困以致無法負擔就學所需費用,認同普仁「推動社會關懷青年、帶動青年關懷社會」精神之學生。

※申請條件

以下申請條件均符合者俾能申請:

 一、全省國中、高中學生,具備個性積極、主動、樂觀之特質者。

 二、因家庭經濟貧困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父母親其中一方亡故,由單親獨力養育子女者。

(二)父母親雙亡、離異、入獄或至外地工作者。

(三)家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龐大醫藥費用者。(需檢附醫生證明)

(四)父母親一方為身心障礙者,無法從事勞力工作者。(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五)父母親一方為外籍配偶,且無法從事正常職業者。

(六)家庭遭逢遽變,頓時失去經濟收入者。

(七)表現優異而家庭經濟資源不足者。

三、接受政府或其他社福團體助學金或同性質補助者,請詳實說明。

※申請名額

每校通過補助名額需視學生個別狀況審查辦理。

補助金額:國中每月補助1,000元、高中每月補助2,000元。

※申請文件

一、申請人需相關文件如下:

(一)推薦學生名冊(每校彙整一張總表)。

(二)學生申請資料檢核表(表1)。

(三)學生基本資料表(表2:需上網填寫後列印、附照片一枚)。

(四)學生自傳一份(表3)。

(五)老師推薦函一份(表4:需上網填寫後列印)。

(六)自我承諾暨家長同意書一份(表5)。

(七)最近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一份。

(八)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九)學校公庫帳號(或學生郵局、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十)相關證明文件(例: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10月30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11月2日前(請同學於限期內提出申請)

財團法人桃園縣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 優秀暨清寒學生獎學金辦法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桃園縣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

申請條件: 在桃園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

1.智育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2.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

高中12名,每名發放獎學金新台幣6,000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請從本社網站http://www.shenmao.com/index.asp?lang=1下載列印,請勿更改格式)。 

2.前學年之成績單。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4.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以上文件除成績單外,影本請以A4紙張為之(21×29.7公分,如同申

請表紙張大小),如未達申請資格、資料文件不符、不齊全或無法辨

識者,恕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此外,本會保留申請核准之權利,

除成績單正本之外,所有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填表說明:

1.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2.清寒證明書應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原公告時間104年1月15日)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13日(五)止。

※再次開放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25日(三)止。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10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主辦單位:內政部、教育部

※申請對象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及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8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及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8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4、101或102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3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1及102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7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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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處 - 進校(校外) | 2015-03-17 21:38:47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4月08日前至校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第 五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學金申請要點及申請表

(請參閱附件)

獎學金額:每名10000元整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0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 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 高中(職)組:八○名

四、 高中(職)組以上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六、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