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考取醫學系經由學校核發之獎學金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月17日(五)(依當日郵戳)止
啟英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啟英高級中等學校在學成績優良獎學金發放辦法
中華民國 96年 11 月 16 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0年 9 月 28 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3年 9 月 22 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8年12 月 31 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9年12 月 1 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1年 11月 22 日第六次修訂
壹、為鼓勵本校學生敦品力學、培養好學精神,特訂定本獎學金發放辦法。
貳、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本校學生。
二、發放條件:
(一)受獎學生為每班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由高至低排序取前八名為原則,且各科
成績均須及格(採計至小數點第一位)。若成績同分時,以體育成績高低決定受
獎資格,若仍同分,則皆列入同名次。
(二)受獎學生之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如未達八十五分(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或體
育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不得受獎。
(三)採計之學年若有曠課或記小過以上處分者均不得受獎。
(四)成績列計之學年度,學生有轉科之情事,則該生不列入成績計算也不得受獎。
三、發放金額:每班第一名壹仟陸佰元整、第二名壹仟肆佰元整、第三名壹仟貳佰元整、
第四名壹仟元整、第五名捌佰元整、第六名陸佰元整、第七名肆佰元整、 第八名貳佰元整。
四、發放名額:班級人數達 40 人者頒發前八名,班級人數未達 40 人者頒發前六名,
班級人數未達 30 人者頒發前四名,班級人數未達 20 人者頒發前三名,
班級人數 之計算以上下學期平均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為計算基準。
五、採計成績:學生在學第一、二學年。
六、發放時間:隔學年第一學期。
參、本辦法自 110 學年度起實施。
肆、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資格:
一、啟英高級中學在籍學生。
二、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 者。
(2)、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3)、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
(4)、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
(5)、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6)、有清寒證明者。
三、前一學年度學業總成績達80分以上者。
●繳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前一學年或上、下學期成績單。
(4)、檢具第二條第二項各類有效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獎助金額:
一、本獎助學金每年核發1次,由本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查擇優核定。
二、本獎助學金發放名額皆依當年度滋生利息調整,申請者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核發新 台幣伍仟元整。
●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須於每年10月30日前,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見本辦法第四條) 並依序裝訂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二、本獎助學金申請不接受補件,申請書內容未填寫或資料不全者,將排除審核資格。
收件截止日:因遇假日延至10月31日(一)申請截止,如班上學生欲申請者,請務必於申 請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畢業生考取醫學系經由學校核發之獎學金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月11日(二)(依當日郵戳)止
畢業生考取醫學系經由學校核發之獎學金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月25日(五)(依當日郵戳)止)
110年啟英高中永久平安8668優良學生獎助學金獲獎名單
啟英高中永久平安8668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張永平先生為獎助成績優良且家境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
啟英高級中學在籍學生。
-
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
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
-
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
-
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
有清寒證明者。
-
前一學年度學業總成績達80分以上者。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業務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第四條 申請本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
申請書。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前一學年或上、下學期成績單。
-
檢具第二條第二項各類有效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獎助金額:
-
本獎助學金每年核發1次,由本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查擇優核定。
-
本獎助學金發放名額皆依當年度滋生利息調整,申請者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核發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六條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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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須於每年10月30日前,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見本辦法第四條)並依序裝訂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
本獎助學金申請不接受補件,申請書內容未填寫或資料不全者,將排除審核資格。
第七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授 權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本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成員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進修部主任、人事主任擔任之,並置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負責會議之召集與監督推薦作業)1名,由教務主任兼任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或停止辦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