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英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啟英高級中等學校在學成績優良獎學金發放辦法
中華民國 96年 11 月 16 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0年 9 月 28 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3年 9 月 22 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8年12 月 31 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9年12 月 1 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1年 11月 22 日第六次修訂
壹、為鼓勵本校學生敦品力學、培養好學精神,特訂定本獎學金發放辦法。
貳、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本校學生。
二、發放條件:
(一)受獎學生為每班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由高至低排序取前八名為原則,且各科
成績均須及格(採計至小數點第一位)。若成績同分時,以體育成績高低決定受
獎資格,若仍同分,則皆列入同名次。
(二)受獎學生之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如未達八十五分(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或體
育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不得受獎。
(三)採計之學年若有曠課或記小過以上處分者均不得受獎。
(四)成績列計之學年度,學生有轉科之情事,則該生不列入成績計算也不得受獎。
三、發放金額:每班第一名壹仟陸佰元整、第二名壹仟肆佰元整、第三名壹仟貳佰元整、
第四名壹仟元整、第五名捌佰元整、第六名陸佰元整、第七名肆佰元整、 第八名貳佰元整。
四、發放名額:班級人數達 40 人者頒發前八名,班級人數未達 40 人者頒發前六名,
班級人數未達 30 人者頒發前四名,班級人數未達 20 人者頒發前三名,
班級人數 之計算以上下學期平均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為計算基準。
五、採計成績:學生在學第一、二學年。
六、發放時間:隔學年第一學期。
參、本辦法自 110 學年度起實施。
肆、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