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英高中永久平安8668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61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123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張永平先生為獎助成績優良且家境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 啟英高級中學在籍學生。

  • 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2.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3. 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

  4. 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

  5. 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6. 有清寒證明者。

  • 前一學年度學業總成績達80分以上者。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業務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第四條  申請本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 申請書。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前一學年或上、下學期成績單。

  • 檢具第二條第二項各類有效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獎助金額:

  • 本獎助學金每年核發1次,由本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查擇優核定。

  • 本獎助學金發放名額皆依當年度滋生利息調整,申請者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核發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六條  申請方式:

  • 申請者須於每年1030日前,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見本辦法第四條)並依序裝訂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 本獎助學金申請不接受補件,申請書內容未填寫或資料不全者,將排除審核資格。

第七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授      權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本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成員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進修部主任、人事主任擔任之,並置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負責會議之召集與監督推薦作業)1名,由教務主任兼任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或停止辦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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