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申請資格: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成績之標準如下:
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成績單影本,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 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單、大專一年級上學期應繳送高中職畢業成績 單。(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8日止
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三(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藝術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相關領域,
表現優異,且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一)凡本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日本、英國、法國、德國、瑞士、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義大利、芬蘭、瑞典、丹麥、俄羅斯等國外大學校院博士班入學許可(包括出國攻讀碩士班暫停培育者),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二)藝術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實際狀況及需要個別評估核給;
一、國內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上限或提供工讀助學金。
(三)藝術才能培育費(限藝術才能組):每學期以新台幣伍萬肆仟元為上限。
(四)書籍資料費(限學業優異組):每學期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學業優異組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藝術才能組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貳拾參萬元。
二、國外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捌萬壹仟元為上限(視地區生活水準而定)。
(三)書籍資料費:每學期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肆拾萬元。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請先至http://www.ht.org.tw/ed2-2-2.html填寫「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電子表單,建立申請者資料。)
(二)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A 學業優異組:
1.大學部:大學歷年成績單(含排名)。
2.碩士、博士生:
﹙1﹚碩士生:大學、碩士歷年成績單、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及當學期之選課單。
﹙2﹚博士生:碩、博士歷年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及碩士論文。
B 藝術才能組: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 (靜態作品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動態作品提供個人演出之VCD或DVD)。
(七)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二、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或者提供作品並非本人演出或創作作品,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三、凡條件相當者,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申請者優先錄取。
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
(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可視培育學生情形,按月或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其他詳情請見http://www.ht.org.tw/ed2-2.html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3學年度第1學期設籍高雄市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定額補助案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申請辦法:
設籍高雄市就讀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學生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學費定額補助。
需繳交文件(請將資料備妥後繳至註冊組)
- 申請表(如附件)
- 戶口名簿(驗畢歸還)或全戶戶籍謄本(近3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 切結書(如附件)
校內收件期限:二、三年級103年9月26日前;一年級103年11月17日前
雲之鄉 冠名獎學金
主辦單位:
申請對象:
(一)凡雲林籍之鄉親子弟(親/子憑身分證「P」字號認定),就讀公私立國中及高中職(含五專) 一年級在學學生,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者。
(二)該獎助學金之申請區分為「菁英學生」及「清寒學生」二組,國中與高中職組各50名。
申請條件:
(一)菁英學生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學科70分以下。
2、操行成績80分以上,體育成績70分以上。
(二)清寒學生組:
1、學業成績:【國中生】總平均65分以上,【高中職生】總平均60分以上。
2、操行成績80分以上,體育成績70分以上。
申請時間:原申請時間為103年6月1日至103年9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所需文件: 請詳見官網 http://www.yunlintcef.org.tw/或附件
桃園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綜合高中(高二、高三選讀學術學程者)學生經核定學籍在案,未獲得教育部免學費方案之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生於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
縣滿1年以上者。
2.申請學生家中有2名(含)以上子女,其子女數定義為:採計具有監護
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方所有具監護權之子女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二)前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1.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7月31日(含)前已設籍者。
2.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1月31日(含)前已設籍者。
(三)前項家中2名(含)子女之認定時間如下:
1.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之7月31日(含)前。
2.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之1月31日(含)前。
符合以下身分之補助對象得擇優申請相關補助經費:(詳見附件)
1.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2.現役軍人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4.公教人員子女。
5.原住民籍人民之子女。
申請重讀之學生不予補助。另同時申請行政院勞委會與農委會之子女補助者,其補助金額需扣除行政院之補助費用後,提出申請。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1. 學生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設籍與家中2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一份。
2.申請學生,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局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19日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
申請資格:設籍基隆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含補校及研究所〉。
申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乙份(正本);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
(四)清寒證明文件;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在學證明(於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上,加 註「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字樣,再由學校蓋章證明。)
(七)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
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申請程序:請先行填妥申請表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每頁請蓋用「私章」並交由學校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再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資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22日(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群園助學金 夢想向前行!」 中華民國群園關懷協會經濟弱勢家庭助學計畫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群園關懷協會
本學期申請日預定於103年8月5日至9月19日
系統公告:(1)系統開放申請中!第一次申請請先申請帳號!(2)本次申請預定103年10月13日網站開放查詢申請結果,並於當日舉行助學金頒發典禮!
補助對象
就讀或設籍台中市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及設籍台中市之大專院校學生,家境清寒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之事實,以致就學困難之學生。(擁有低收入戶資格者,不在此計畫補助範圍。)
申請資格:
於修業年限內,操行80分以上(含 80分)、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含70 分)學生。新生則提供國三之在學成績。
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至群園助學系統填寫「申請表」、「時時感恩行動」線上送出資料後,檢附以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寄、親送等方式提出。
(二)檢覆資料需齊全才予以審查,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本會皆不退件,申請人請自行保留正本。
申請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
(一)本會助學金申請表格。
(二)資料蒐集與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影本。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學期成績單。
(六)註冊繳費單影本 。
(七)學生證影本或入學證明。
(八)相關證明文件,不需全部提供,可選擇與自身相關檢附即可
1. 特殊境遇證明。
2. 清寒證明。
3. 變故證明。
4. 災害證明。
5. 中低收入戶證明。
6. 醫療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通訊方式:
聯絡電話:(04)2220-8038 傳真:(04)2220-5178
辦事處地址:402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268號
電子信箱:chionyuan1788@gmail.com
受理申請期限
每年受理兩次,詳細時程將另行於官網公告。(http://www.chionyuan.org.tw/)
補助金額與名額
一、高中(職)學生每名一萬元。
二、高中(職)組總名額約70~100名,本會有審核決定權,本會得視預算,針對補助名額與申請人之急迫需求順序給予補助。
103學年度財團法人桃園縣中壢媽祖慈善文教基金會獎學金
申請資格
1.設籍中壢市、平鎮市、楊梅市就讀高中職。
2.領有市公所中低收入證明,或各學校校長開立證明之清寒學生者。
3. 學年總成績:智育成績須達85分以上,且每科成績不得低於60分。
獎助金額:每名發伍仟元整。
審核程序:
1 填具獎學金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2.繳驗戶籍地身份證影本。
3.繳交戶籍地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校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文件。
4.繳交就讀學校之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
申請日期:自八月十日起至九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律採通信報名申請。)
申請處所:中壢市建國路100號1樓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申請資格:
一、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
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 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 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獎學金額每學期每名:
高中、高職組:新臺幣三千元。(二十名)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3日(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需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社團法人台北市艾馨公益慈善會103年度身心障礙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北市艾馨公益慈善會
甄選名額及獎助金額:
高中組100名每名三千元(限台北市)
甄選標準:
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原則上成績應60分以上,操行應70分以上同分者以清寒為優先,都是清寒者以較重障礙度為優先。
申請所需文件:
1.台北市艾馨公益慈善會個資蒐集告知同意函
2.報名申請書
3.成績單
4.公所發給的清寒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