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1/1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會員同業之從業人員子女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辦法。 |
本會會員公司從業人員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及高中、高職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不分所科系均可申請:二、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辦理,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辦理。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惟學期成績不得有一科不及格)。 (三)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 (四)家境清寒者。 |
|
(五)申請學生彩色2吋半身照片貳張。 (六)申請人父母在職證明乙份。 (七)低收入戶清寒證明(低收入戶由村里長或鄉鎮市公所出具證明)乙份。(申請成績優秀獎學金者免繳) |
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從業人員應先向所隸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會員公司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先行審核,再向本會推薦,惟每一會員公司以不超過貳名為限。 (三)本會評議委員會負責初評,以每組所訂名額為基準,惟各組申請人數超過上限時,應以具低收入戶清寒證明者優先,再以學 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學業成績相等者,以公立學校學生為優先;同為公(私)立學校學生以年級較高者為優先,同年級又相等者,則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之。另年度申請總金額未超過總基準金額範圍,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增減。經審核未符規定者,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從缺。未得獎者申請時所檢附表件應發還申請公司。 (四)得獎學生名單應提理事會通過。 |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1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獎學金申請辦法
白曉燕文教基金會【103年度第二學期】警察子女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依據: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為營造安居樂業的社會,讓孩子平安長大及感謝警界辛勞,鼓舞警察士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已畢業大四學生、研究所、碩士、公費生等無法接受申請)
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肄業正式學生(含夜校生)。
01、獎勵對象: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
0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 員工子女。(病故不予受理)
【備註】現就讀高一新生學生,因無高中成績單無法申請高中職組部份。
大一學生請用高三下學期成績單申請高、中職組。
三、申請標準:
01、獎勵部份:學業平均8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02、獎助部份:學業平均6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03、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A大學組:每學期29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B專科組:每學期06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C高中組: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D高職組: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父或母因公殉職、死亡、殘廢、重傷等)
E大 專 組:每學期05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F高中職組:每學期05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勵及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前訂定之。
五、申請方式:(請擇一申請勿重覆申請)
01、由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推薦。
02、由各級學校推薦。
六、申請學生應詳填獎學金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缺件者不接受申請)
01、103年第二學期成績單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有蓋104年第一學期註冊章)悠遊卡學生證請加蓋貴校註冊組戳記。(證明目前在學)
02、家長的警政單位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正反面影本;家長因公殉職、殘障或 受重傷者,請原服務警政單位出具證明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03、戶口名簿影本(乙式)。(證明親子關係)
七、申請期間:104年 9 月 2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逾時不收。(以郵戳為憑)
郵寄地址:10667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85號2樓 白曉燕文教基金會收
八、審查: 01、審查小組由基金會董事會聘任之,並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
02、審查結果,由基金會專函通知警察機關、學校單位及得獎學生。
九、致送獎學金:
得獎者基金會將專函通知,同時在基金會網站警察子女獎助學金公告及發函
警察機關、學校單位公告得獎名單,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自行送件10/5截止)
|
社團法人台灣省關懷血友病協會鼓勵血友病學子五育並進、多元發展,奠定生涯基礎,並希望教預設化大眾對血友病的正確認知,辦理「2015血友跨世代 經典大賞活動」。
另提供獎學金申請,詳細資訊請詳閱附件。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0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主辦單位:教育部。
申請資格:
1.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獎助學金金額: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所需資料:
- 申請表(如附件空白申請表)。
- 低收證明。
- 戶口名簿影本。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於104年10月20日前彙整函送(請附申請學生清冊-附件六)至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複審,逾期不予
受理。
(二)申請期限:10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三)應附文件(申請「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請檢附第1~5項、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檢附第1~6項,除有第7項低收入戶者外,其他皆檢附第6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需有註冊章(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103學年度第2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7、低收入戶證明(需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
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表件可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林佩虹小姐、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683、6684。
(自行送件截止至104/10/15日止)
自104年9月14日起受理申請,至104年10月15日截止。 申請書表自104年9月14日起可到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勞動部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等地索取。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4年9月14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4年8月15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
- 申請人及其配偶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 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4年9月14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
- 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 補助金額
-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0,000元。
-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0,000元。
-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0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加二成計算。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
-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 各級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除以低收入戶優先外,並以智育(學業成績)高低排列錄取。
大專、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 高低排列錄取、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高中(職)以上之學生由本府組織之學生獎學金審查小組依規定審查,國民中小學由各校自行審查並造印領清冊及領據一併簽請縣長核定。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09/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103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公告
一、103學年度獎學金指定學校及未指定學校申請項目名額共計254名。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03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3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3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03學年度操性、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三、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四、應檢具下列文件:
- 學校公文。
- 申請清單。請學校將申請清單之電子檔傳送至本會信箱。 E-mail:dsfmoe@mail.moe.gov.tw
- 本會103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每項獎學金1份,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申請表請加蓋學校印信。
- 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 該學位學程103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
- 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詳參本基金會103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2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1項獎學金為限。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 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項辦理。
四、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另本會魯班計畫獎學金可遴選六名學生送件。超額選送之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本會不另行通知。
五、本會103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由各校初審並加蓋學校印信,以公文函送本基金會,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本(104)年10月8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任何疑問,可參閱本基金會網站(http://140.111.34.231/index.php)最新消息之「申請及領取獎學金常見Q&A」
(自行送件截止至104/09/20日止)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
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
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二、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
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
(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
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 1.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