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
※申請條件:
1.凡設籍南投縣、肄業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及中等學校之優秀學生,符合下列規定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高中(職)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如下:
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前項各款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原住民籍中等學校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
4.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5.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23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103學年度『信東生技癲癇之友獎助學金』施行辦法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
獎學金申請對象:
目前就讀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大學、研究所且持續治療中之癲癇朋友(不含進修、推廣教育之學生。)
獎助學金名額暨金額
中學組(含國中、高中職)30名,每名新台幣肆仟元。
申請資格
1.申請者需附102學年度全年學業成績單;申請獎學金者學業平均須達70分以上。
2.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新生申請者:
高中/職、五專新生請檢附國中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4.獎助學金受獎同學須親自出席104年1月31日之會員大會(或由受委託人代表出席)接受公開表揚;受獎人(或受委託人)未能出席會員大會者視同放棄,本會將不再予以補發,唯領獎受委託人以受託二人為限。
5.本會補助受獎同學車馬費(台北市、新北市除外,外縣市以自強號來回票計算)。
所需資料:以下資料,除第六項外缺一不可,不再另行通知補件。
1、獎助學金申請表:請班導師務必填寫推薦內容,並且簽名。(表格1)
2、在學證明書:註冊後之學生證影本亦可。
3、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若用影本,應加蓋教務處印章)。
4、完整的癲癇日誌:包括發作的型態、次數、腦波檢查結果、藥物血中濃度數據、發作的日期、服藥狀況之紀錄等資料。
5、醫師證明表:非診斷證明書!若無法提出證明,不予受理。(表格2)
6、申請時請檢附各地方病友團體推薦函,或參加地方社團活動證明(可加分)。
7、申請學生自傳表(特教班的學生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導師代筆)。(表格3)
8、申請表最下方的申請人必須由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簽。
請詳見http://www.epilepsyorg.org.tw/?Page=BulletinDetail&Guid=dd5cf7fa-26ce-481d-b52a-d25e06afe9bb
申請時間至103年10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資料備妥後請寄至10549台北市敦化北路155 巷66弄41號地下室「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秘書處 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政義慈善會清寒獎助學金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9月30日止
1.凡品學兼優.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2.具有中低收入戶.清寒身份者等在學清寒家庭學生
獎助明額級獎助金額:每校2名,每位新台幣2000元整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清寒證明
3.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4.102學年度下學期成績單影印本.須加蓋校印
5.最近二吋相片一張(請務必黏貼於申請表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103學年度第1學期設籍該市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對象:針對設籍本市就讀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學生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基本補助補助一節,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申請資料:學生申請時須檢附學生及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亦可,審核完畢後留校備查)、系統印製之確認單及補助申請表各1份(後兩項請向註冊組領取)。
※另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之學生,自98學年度入學者,3年免繳學費,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15日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8日止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申請方式:學生請填寫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註冊組辦理。
校內收件期限:至103年9月24日止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
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述辦理。
※如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
行天宮急難濟助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濟助對象: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獎學金申請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申請資格:
自申請日前已連續二年繳交會費之會員或會員子女為腦性麻痺患者,且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具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籍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獎助。
獎助條件:
高中、職二、三年級學生及應屆畢業生其前一學年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平均70分以上(或相對等級),且無小過以上處分。
獎勵名額暨金額:
高中、職獎學金每年20名、每名3,000元。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2. 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4.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須有當學期註冊章)。
5. 學生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必須為申請學生本人)。
7. 腦性麻痺相關證明(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
8. 其他(ex:低收入戶證明,如無則免附)。
9.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同意書。
申請辦法
請於103年9月20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將相關資料郵寄申請文件至本會(註明申請獎學金)或逕至本會辦理(申請資料恕不退還)。
收件地址:11162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20號2樓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聯絡人:薛文琳 電話:02-2831-7222分機212
請詳見:http://www.cplink.org.tw/news_event_cont.php?index_id=348
勞動部10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一)自91年1月1 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9 月15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3年8月16日以前失業者)
,並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48萬元以下。
(三)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3年9月15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二、申請方式
(一)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一段59號7樓。
(二)申請期限: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詳見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message_detail.php?kid=6047
(四)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
103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申請對象:
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2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申請辦法:
(一)申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2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收件日:103年9月24日)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請詳見: http://ocs.oca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