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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4-03-03 09:19:38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一百二十五名,每名二千元。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法:申請本獎金學生,無論在本縣內學校或他縣市學校就讀,一律由其就讀學校統一辦理核轉本府,並提出下列各項證明及表件:
        (一)本獎學金申請書(由本府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佈告/下載使用)。
        (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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