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申請條件:設高雄市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非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獎學金之發給名額,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分數相同者,以先設籍本市者為優先。主管機關並得在預算額度  內調整獎學金發給名額。

※所需資料:

1.申請書

2.並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102學年第二學期成績單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23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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