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7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
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
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
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
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
(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
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
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
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
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
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
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 名者、全國聽覺
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4、102 或103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4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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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以102 及103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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