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期間: 105年4月11日,逾時不候。
申請條件:
凡設籍台南市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 學校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 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 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二)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 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中(職)組: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 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網路版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
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逾期或 個別申請),概不予審核。
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 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表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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