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申請資格: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限,本縣原住民清寒

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1. 申請書。
  2. 成績證明書。
  3. 清寒證明。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9月24日(五),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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