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0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 目的:

    1. 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2. 加強對本市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協助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3. 培育本市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

  • 獎助對象及名額:

    1. 獎助對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2. 獎助名額:高中職組6名、大專院校組6名;名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

    3. 前項獎助對象及名額得由「桃園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審議委員會」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 獎助方式:

    1. 獎助原則:以長期獎助為原則,每學年補助1次,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2. 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逐年申請本獎助學金,最多獎助至大學畢業。

    3. 獎助金額:

      1. 獎助金額高中職階段每年8萬元、大專階段每年12萬元;金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

      2. 申請者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獎助金額;以利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局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3. 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助學金折半。

      4. 核給方式:本獎助學金之發給,將直接匯入各獎助對象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中。

  • 申請資格:

22歲以下,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者。具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高一新生組109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且目前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2. 一般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 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 4年內曾參加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2. 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本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補助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學生得優先申請。

  • 申請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各12份(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送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召開初選會議(辦理時間由各校自定):

  1. 高一新生組:請檢附109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之證明文件。

  2. 一般組:請檢附109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3.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4. 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

  5. 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6. 證明文件(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7. 107110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8. 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註:申請文件如有相關學校初審單位欄位,務必請學校承辦人將資料填寫齊全。

  • 送件名額:

    1. 由申請人就讀學校彙整送件,每校最多以2名為限。

    2. 特殊情形不受前項限制。

  •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25日(一)前請將相關補助申請資料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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