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 獎勵對象: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參加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
二、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設籍於本縣原住民鄉鎮尖石、五峰及關西者,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111年5月31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一般民眾:
1、設籍於本縣原住民鄉鎮尖石、五峰及關西者,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公所初審後,於111年5月31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2、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府 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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