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
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
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
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
金。
有關行111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辦法與申請表格請詳見附件!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10月17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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