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
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
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
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
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二、獎學金名額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
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四、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
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五、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
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
(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4月7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