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自治
條例。
二、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 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
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
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1)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
及記過紀錄者。
(2)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3)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1)國民中學 組: 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高級中等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組 二十名 ,每名 新臺幣三千元。
(3)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 二十三名每名
臺幣五千元 。
四、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1)第一學期 自十月一日起 至十月十五日止 。
(2)第二學期 自三月一日起 至三月十五日止 。
五、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府
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3)獎懲 及出缺勤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六、凡申請獎學金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
領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
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
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七、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依本自治條例申請
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6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