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特
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
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
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
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
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
(三)國民中學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
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獎學金,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
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調整剩餘名額予他校。
五、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
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獎學金審核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
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詳細資料,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5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