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獎勵本市勤學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
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詳細資料,請參閱【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6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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