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宣導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3月8日桃社障字第1080023693 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108年7月10日為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最後換證期限,如民眾屆期未辦理換證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三、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請檢視校內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是否已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並提醒案生家長務必辦理換證事宜;倘若有換證困難之身心障礙者,必要時予以協助,或逕洽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電 話(03)3680711。
請參閱附件:
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證說明、身心障礙證明申 請表及永久效期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說明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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