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6月4日桃社助字第1080050146 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 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 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 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 助。」,合先敍明。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轉知 所屬、所管人員或合作之機構(團體),於執行業務期間, 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 通報並填寫「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至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俾利後 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倘有保護性案件,另至關懷E起 來進行責任通報。
四、上述社會救助通報表自108年第3季(108年7月1日)起適用, 惠請協助將通報資訊刊登於貴校網站,並請貴校及相關責 任通報人員留意,報送108年第3季社會救助通報處理情形 時,務必使用新修正之表單,否則將遭退件補正。
五、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社會局承辦人:彭齡慧;電話:03- 3322101分機6405。
六、上開檔案亦可至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tyc.edu.tw/)/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國中教育科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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