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100493號函辦理。
二、108學年度第1學期欲申請重新安置特殊教育之學生,請先行提報108學年度第1梯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取得特教身 分。另如需申請重新安置至集中式特教班者,應檢附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並以智能障礙類(包括多重障礙或自閉症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始得申請,以符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之規定。
三、另持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108年7月10日前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故自108學年度起申請重新安置者,應檢附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後始得提報,配合前揭 規定,本重新安置要點相關表件酌作文字修正(如附件)。
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洽輔導室特教組洽詢~~
4523036分機253林家慶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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