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08年10月31日 障字第1080000045號函辦理。
二、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如 下:
(一)簡章發售:108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止。
(二)網路報名:108年12月3日上午9:00起至108年12月16日 晚間11:59止。
(三)學科考試日期:109年3月20日至109年3月22日。
(四)術科考試日期:109年3月23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09年4月30日上午9:00起至109年5 月6日下午5:00。
(六)網址:https://enable.ncu.edu.tw。
三、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 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自109學年度起,不得再使用舊制身心障礙手冊,一律持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報考。)
四、本甄試報考資格自106學年度起: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 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 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 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 十)。
(四)學習障礙考生,僅得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
五、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六、考生如有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 求、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自備輔具等),請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紀錄附件及個別化教育計畫 書)」,若無者請提供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 說明表」正本(簡章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 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9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 「109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應 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替代,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考生申請之特殊需求於審查通過後,將載明於准考證上。
七、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之考生: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者,應持簡章附錄十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 明書」正本,經有關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 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就考生障礙類別相 關醫療科別)辦理檢查後出具;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 中心109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09 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正本 (或影本)或持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 正本替代,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註:身心障礙鑑定醫 院名冊可至衛福部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https://dep.mohw.gov.tw/DONAHC/cp-1037-5217-104. html);或至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公告網 頁連結查詢)
八、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布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有單科(如國文等) 為零分或缺考者,其所填系科組有規定該單科(如國文等) 成績檢定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分發。
九、109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本案倘有相 關疑問,請逕洽詢該甄試委員會(03)4227151轉分機 57148、57149、57150。電子信箱:ncu57149@ncu.edu.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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