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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22日桃教特字第1090033324號函)
主旨:有關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 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 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 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15日桃社障字第 1090029028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三、本府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展延註記,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5條第1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四、旨揭對象經重新鑑定結果,倘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15條第2項追回之規定。
五、至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 (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依身權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辦理。
六、倘有疑問請洽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聯絡 電話:(03)368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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