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欄位樣式一案,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4月26日桃教特字第1100033548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修正條文業於110年1月20日 公布施行,明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或是101年7月11 日前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制證明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核(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檢送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如附件,亦可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網(https://special.tyc.edu.tw /)-特殊教育科-最新消息區下載。
四、倘於辨識身心障礙資格有疑義,請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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