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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期限延長一案,說明如下: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25日桃教特字第1100046027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19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三、本府社會局已另行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至區公所辦理原 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四、倘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業務但未註記效期效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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