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啟英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原則。
三、定義: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之終 端裝置。
四、對象:本校學生。
五、管理方式:
(一)學生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並於上課期間關機交由導師統一保管,非經導師同意不得私自 取回。
(二)學生個人有臨時或特殊使用需求者,應填具「啟英高中學生申請使用行動載具三聯單」(如 附件 1)並經導師同意後方得使用
(三)導師完成三聯單簽署後,第一聯由學生隨身攜帶,並於接受師長、糾察人員查察時出示; 第二聯由導師存查、第三聯放置於班級行動載具保管箱備查。
六、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申請許可不得持有或使用行動載具。
(二)經許可持有或使用行動載具時應符合申請事由、時間及地點。
(三)教師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多人使用行動載具時,應遵循「集中操作、現場督核」之原則進行 管理。
(四)使用時應尊重他人隱私或作息。
(五)非經師長許可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
七、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可聯繫導師或請撥打校安電話(03-4628322),由值班 人員轉知導師或同學。
八、違規處置:
(一)學生違反本使用原則時,其處份由學生獎懲規定另定之。
(二)學生經申請許可,唯使用目的、時間、地點與申請不符時,得撤銷許可,並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以行動載具違反他人隱私、名譽或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而影響校園安全時,導師得代 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九、本使用原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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