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1月 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50813A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文藝性及各社團的藝文動能,帶動校園寫作風氣, 鼓勵學生校園紙本刊物出版,國教署特訂定旨揭實施計 畫。
三、為達上開目的,旨案補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園刊物 印製費,辦理期程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其補 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 「業務費」項目為準,每校補助金額新臺幣3萬元為原 則。
四、請欲申請旨案經費補助之學校依規定提報申請表件,並於 111年11月23日(星期三)前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局承辦人辦理後續事宜,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五、受補助之學校應於112年7月7日(星期五)前報局辦理結案,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暨國教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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