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本縣空氣品質及減緩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建立健康永續的生活環境,請民眾配合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
3月1日起,經常停車未熄火的民眾要注意了,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維護空氣品質及民眾身體健康,將自3月1日起加強宣導及勸導停車怠速未熄火。6月1日起稽查發現或經民眾檢舉,機動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告發處罰。
6月1日停車未熄火勸導期結束,經勸導後仍不配合,最高罰鍰金額可達6萬元。環保局除呼籲駕駛人養成停車即熄火的習慣,也共同維護並改善我們居住和生活的空氣品質。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立法院於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的規定。環保署並參考國外案例及縣市環保局執行經驗增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執法之依據。
依環保署之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至15,000元,小型車3,000元至30,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至60,000元。但上述有停車怠速必要者則不納入處分對象:例如作業中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特種車輛;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及作業中的新聞轉播車。以及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環保局長陳世偉強調,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如有未遵守規定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等情事,將對行為人處罰。
未來執行重點區域將先以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中心等場所為稽查執行重點,如民眾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發現有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之車輛,可向環保局報案專線03-3354943、0800-066666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