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31日臺教法(二)字第1030193047號書函轉內政部103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995號函辦理。
二、鑑於民法修正後,子女從姓有重大變革,惠請依內政部來函,協助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版、跑馬燈或公布欄等方式,自103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密集宣導子女從姓,文稿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及「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以落實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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