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獎勵從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之志工,請依說明三造冊於本(104)年4月30日前函送本部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3年4月23日衛部救字第1031360651號令公告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本(104)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志工符合第4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1),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2月28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3月31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2),於4月30日前送本部辦理。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4月30日前送本部彙辦。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有關 貴管或 貴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獎勵,請彙整審查造冊後,務請於4月30日前函送本部中興新村辦公室(54071南投縣中興新村光明路15號2樓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第4科)辦理,逾期恕不受理。(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sasw86@mohw.gov.tw;副本抄送sahala@mohw.gov.tw)。
五、檢附「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1)、「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如附表2)、申請流程(如附件3)各1份。(以上表格請至本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vol.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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