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 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下半年度執行之案件,期程為104年7月1日至104年11 月30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104年3月10日至104年4月 月10日間提出申請。
2、欲申辦之國立高中職、國立大專院校與私立大專院校 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登錄,並將書面資料備文掛 號郵寄至本校辦理審查事宜,逾期或資料不齊,將視 同缺漏件並放棄審查資格(收件截止以郵戳為憑,寄 至「364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竹高屋68號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學產基金收」,並於信封註明「OO 學校申請104年度第2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 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OO類-OOOO計畫」) 。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之對象: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 中輟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 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 第6點第1款規定,其每件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請依學校實際執行能力審慎規劃,並依各類項目(請參考 網站公告),每校各類培訓團體案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 前揭每年僅核定一案(包括:(1)單獨一案(2)多案同性質合 併一案(3)一校多案不同類別)為限,不得重複核定。每校 各類培訓個人案之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 。另外請各申請學校注意,如具下列情形則不予補助, 請勿提出申請:
1、相關專長培訓學校(或系、科、班)之特殊專長團體案 不予補助,如:體育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 體育類團體案;音樂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 補助音樂類團體案;藝術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 不予補助藝術類團體案;舞蹈類相關學校(或系、科 、班)不予補助舞蹈類團體案。
2、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
3、大專院校申請案專長證明未達縣級比賽成績證明者, 不予補助。
4、申請學校培訓項目與該校體育班招生項目重疊,原則 上不予補助。
5、弱勢學生所占培訓學生比例未達半數,原則上不予補 助。
(四)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填報及書面格 式請至下列網站下載。線上填報網址 :http://www.thvs.mlc.edu.tw/school/501/eduplan/index.htm l本校網址(首頁右方教育部學產基金圖示 ):http://www.thvs.mlc.edu.tw/html/indexnew.html
(五)應檢附書面資料:
1、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含完 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 、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以上一式3份正本,請依 順序排列)
2、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 影本、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名冊編排列並註 明申請學生)、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 1份)。
3、所有資料整理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 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三、本申請案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業務承辦人施博元,電話 :037-992216轉711,或E-mail:t504@thvs.mlc.edu.tw
四、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 點及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學生名冊、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初審審查原則各1份 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