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女性公務人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 (學)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學)年度應休畢規 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4105號函 辦理。
二、查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以,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 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 次請畢;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 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 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 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 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 假應一次請畢。該部80年1月24日80台華法一字第0511924 號函、102年8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23759090號電子郵件與 102年11月22日部法二字第1023787231號電子郵件,以及 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因懷孕者 ,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期給予日數不等 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 之日數;第8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其服 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基於事理相通,並參酌上開 銓敘部函釋,爰女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 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 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學 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 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教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 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