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校對於依現行課程綱要規定任教公民與社會科之教師, 如未具該科目合格教師證者,請於3年內輔導教師完成加 科登記,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5年6月22日院臺業三字第1050780723號函辦 理。
二、自實施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以下簡稱98課綱)後,已 無社會科學導(概)論科(以下簡稱社概科),但少數原 社概科教師並未參加本部輔導開設之進修課程,或自修取 得新任教科目教師認證而持續任教公民與社會科。
三、因應課綱修正,本部前已依95年12月15日台中(一)字第 0950186040號函及96年4月3日臺中(三)字第0960048630 號函針對受影響教學科目教師補助學分補修所需費用,並 要求於97年7月前完成加科登記,惟部分教師未依限完成 。
四、查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8條第1項規定: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訂教學課 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 「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 為準。」另查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 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 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 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資遣。」同法第17條第5項(略以)規定,教師除應遵守 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 義務;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 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 處理。」學校應依規定積極督促檢討並輔導相關教師配合 辦理,以維教師權益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五、請貴校依上開規定,立即檢討任教公民與社會科目之教師 如有未具該科目合格教師證者,請於3年內輔導渠等教師 完成加科登記;另對持「社會科學導(概)論」教師證書 而未依前述時間完成換證者,輔導其儘速依目前加註任教 學科教師證書程序,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現行公民與社 會科之專門課程進行學分採認,若有學分不足者,亦可依 原師培大學之規定進行隨班附讀以取得學分後,進行加科 登記取得該科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