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主旨:為避免學生因偷窺或偷拍而觸法,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 用各種課程、活動或其他方式,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強化學生法律認知,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9104A號 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之性騷擾略以:「以明示或 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次查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無 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 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復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略以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 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 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 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四、請學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宣導學生應避免單獨到校園 偏僻的死角,以及加強廁所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措施。又為 預防校內偷拍或偷窺事件發生,學校相關監視器應確實錄 影,所錄檔案應至少留存一段時間以備檢視。
五、為避免學生成為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請利用相關課程 或集會時間,加強學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教育宣導 ,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強化學生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之 意識。
六、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協助轉知 所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