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6條有關105年考上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正式教師是否需再補足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所稱之1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技(一)字第1050108265號函辦理。
二、本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實務 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準此,經甄 試有缺額後,學校始得聘任之未具備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 「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教師 ,無需補足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 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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